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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起河北省12层以下新建住宅必须用太阳能技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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◇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,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
◇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,不得通过竣工验收


近日,省建设厅印发《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》,要求自08年11月1日起,各设区市、县(市)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。《通知》要求,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、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、学校、饭店、游泳池、公共浴室(洗浴场所)等热水消耗大户,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;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,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。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,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。


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。

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,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,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,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。


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,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,融为一体,确保结构安全、使用可靠。施工单位、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、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、监理,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,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。


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、施工合同时,应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,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;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,必须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。
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,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,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,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。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,不得通过竣工验收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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